2016年11月10日 20:41
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根据中国证监会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》、《深圳证
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
(2015 年修订)》和《公司章程》等规定,我们作为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
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独立董事,对公司为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流动资金进
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:
根据中国证监会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: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
的监管要求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(2015 年修
订)》等相关规定,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,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
币 250,000 万元闲置的募集资金及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,000 万元闲置的流动
资金适时购买安全性高、流动性好、短期(不超过一年)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,
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及流动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,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
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,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,
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、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。我们同意公司使用
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50,000 万元闲置的募集资金及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
50,000 万元闲置的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。
(此页无正文,为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》
签字页之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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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成富
2016 年 11 月 10 日
(此页无正文,为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》
签字页之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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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世权
2016 年 11 月 10 日
(此页无正文,为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》
签字页之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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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珈
2016 年 11 月 1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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